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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536号原告珠海市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04:03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04450元;二、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利息3124.22(以本金104450元为基数自2025122日起算,利息计算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暂计至2026112日为3124.22元);三、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