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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455号原告陶春燕与被告珠海市香洲伍溪茶档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6-05-20 16:53: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伍溪茶档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陶春燕与被告珠海市香洲伍溪茶档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陶春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陶春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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