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春明与被告陈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春明赔付5210.35元;二、驳回原告梁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升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春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陈升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