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军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志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志军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7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徐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94元,由原告徐志军负担50元,由被告唐伟负担631.94元。原告徐志军已同意被告唐伟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唐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徐志军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