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学:
本院受理原告邓其岸与被告林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4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赔偿原告5521.34元(其中:(1)医疗费1301.34元;(2)交通费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天=400元;(4)误工费37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0日14:30在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