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财产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时,由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30元,由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302.3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南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