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冯成敏诉被告曹雯静、矫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432.87元(以200000万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9月8日起算暂计至2026年2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