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曾慧敏诉被告珠海市铂思尼家居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植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珠海市铂思尼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植中华对被告珠海市铂思尼家居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第3、4、5、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协议书》第二条(证据12))。3、请求确认《协议书》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即取代此前甲方与乙方之间就原合同相关事宜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任何乙方不得再就原合同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工期、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向乙方及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款无效;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装修款人民币30342.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342.0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对方再次违约(未按时交付家具)及原合同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另行租房、误工费等),及因公司爆雷停摆无法兑现装修合同中承诺的保修义务所致的损失,合计30000元;6、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已完工部分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责任,赔偿人民币5000元;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珠海市铂思尼家居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完整工商档案、财务账簿及资金流向明细;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1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