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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215号原告万晓婷、韩葛锋诉被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49: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晓婷、韩葛锋诉被告珠海光大国际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泰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预存物业管理费余额37423.15元及相应利息(以37423.15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