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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25号原告胡启良诉被告珠海同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45: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同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启良诉被告珠海同辉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家政服务合同》已于2025年9月18日解除 (合同约定总金额3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会员费人民币3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