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通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通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7362468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7149.16元(自202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362468元为基数,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1月8日为177149.16元);三、判令被告二在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共计7539617.1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