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信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左根红诉被告珠海市信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报酬5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3710.33元(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1.5倍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暂计487天,暂计3710.33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一至二项暂合计56710.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