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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736号原告广东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39:3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0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