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圣标:
本院受理原告谢自如诉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7月29日签订的《软装定制产品分阶交付与质量保障合同》(合同编号:2025072901-01),合同约定总金额127000元,以及后续所有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圣标连带向原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27000元;三、判令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圣标连带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0月20日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6035元,并支付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0.5%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四、判令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圣标连带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3658元;五、判令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圣标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六、判令被告广东省有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圣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