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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383号原告黄清梅与被告苏枝谋、珠海经济特区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26:16 打印 字号: | |

苏枝谋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梅与被告苏枝谋、珠海经济特区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6万元自202392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2026113日止为44746元);二、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235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2026113日止为98500元);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6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82415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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