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益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益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二、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益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3.78元,由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