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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238号原告王驰,邹祥云,苏凯健与权赫俊、第三人珠海伶仃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8 17:11:45 打印 字号: | |

权赫俊、第三人珠海伶仃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驰,邹祥云,苏凯健与权赫俊、第三人珠海伶仃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权赫俊向第三人珠海伶仃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