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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45号原告中山市箱大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发明,珠海市吉大飞奕商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08:5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吉大飞奕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箱大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发明,珠海市吉大飞奕商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0788元,逾期付款利息6439.7元,两者合计暂为97227.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9078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暂计至2025年12月16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