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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736号原告王建诉被告雷统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17:00:43 打印 字号: | |

雷统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雷统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款共计人民币60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74.46元,暂共计6453.46元。【2024年8月7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0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暂计至2025年11月26日为374.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