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张继武、圣李红诉珠海市祥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杜明坤、邓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杜明坤、邓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继武、圣李红赔偿15000元;二、被告珠海市祥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继武、圣李红退还中介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继武、圣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继武、圣李红负担700元,被告杜明坤、邓莲共同负担300元,被告珠海市祥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继武、圣李红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被告杜明坤、邓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珠海市祥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