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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696号 原告刘文静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9 08:50:4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

原告刘文静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静退还款项29060元;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文静支付利息(以290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5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文静已预交的案件526.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香洲康源美发店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