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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11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蔡维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8 17:33:42 打印 字号: | |

蔡维尔: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蔡维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35286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5286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3年11月06日理赔当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10月28日有723日暂计为22921.2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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