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2462号
庄康其: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与庄康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康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支付货款16000元;二、被告庄康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陈菊肖静蔬菜批发行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00元,由被告庄康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