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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958号原告赵振山与被告郭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8 15:49:36 打印 字号: | |

郭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山与被告郭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振山偿还借款2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元,由被告郭桂林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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