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成:
关于原告杨嘉浩、杨育权、杨金莲与被告陈上华及第三人张德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3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杨林根与胡小燕及杨林根与被告陈上华、第三人张德成就珠海市前山镇福溪村正华大街60号第八层房屋签订的两份《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二、被告陈上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育权、杨嘉浩、杨金莲腾退珠海市香洲区福溪村正华大街60号第八层房屋;三、驳回原告杨育权、杨嘉浩、杨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上华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张德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