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浪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科浪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开与被告珠海市科浪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科浪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报销款20406.78元(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8日的报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3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