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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9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8 14:41:52 打印 字号: | |

曹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曹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曹冬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238774.94元;二、判决被告曹冬梅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27日的正常利息28773.06元,罚息188.99元,复利301.18元及自2025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1)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曹冬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04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1298438.17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98号恒雅名园101单元203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曹冬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78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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