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学容、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梁红诉被告冷学容、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红返还货款59968元;
二、被告冷学容对被告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95元、保全费629.18元,由被告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冷学容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2.95元、保全费629.1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冷学容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