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裕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裕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321.6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0732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裕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4.16元、保全费1219.25元,由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山市裕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4.16元、保全费1219.2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鑫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