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珠:
原告马丽娟与被告李文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被告达成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李文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丽娟退还1112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112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自202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马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0.04元,由原告马丽娟负担2197.04元,由被告李文珠负担2753元。保全申请费1736.36元,由原告马丽娟负担771.36元,由被告李文珠负担96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马丽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50.04元、保全申请费1736.36元,由本院退回3718元。被告李文珠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