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珠海市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春诉被告赵雪、谌灯平、珠海市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040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治春撤诉处理。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粤0402民初1221号原告张治春诉被告赵雪、谌灯平、珠海市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赵雪、珠海市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春诉被告赵雪、谌灯平、珠海市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040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治春撤诉处理。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