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家轩、黎松应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向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黎家轩、黎松应及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状。
原告黎家轩、黎松应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的判项,改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返还购房款801065.07元及违约金(以801065.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70000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额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黎松应、黎家轩的全部诉讼请求;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