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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975号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5-15 17:41:44 打印 字号: | |

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阳高县中医医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使用“抖音”“”“抖音外卖”“”标识;二、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宣传上使用“抖音外卖全国运营中心”“抖音支付全国运营中心”“抖音外卖无锡公司”“抖音外卖广东运营中心”“抖音外卖运营中心”“广东抖音外卖总代理”“抖音isv技术服务商”等术语进行相关的招商宣传;三、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公司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800元、保全申请费100元,被告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申请费4380元。被告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公司负担受理费200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4000元、保全申请费4900元。被告深圳市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抖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珠海金抖云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刘国良、云南星之选传媒有限公司、无锡金抖云创视觉科技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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