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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81号原告贺歉与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4 17:40:03 打印 字号: | |

张洪

    本院受理原告贺歉与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贺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洪偿还借款本金6950元整,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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