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有四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56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从原告赔付之日(2025.11.20)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4.3元,计算公式为(35560元*3%/365天*22天);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