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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500号原告吕婷诉被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5 17:08:57 打印 字号: | |

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婷诉被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500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裁定及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婷投资本金195000元以及利息(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利息总额12663.34元,剩余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如在对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诉第一项债务,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7.94元,保全费1655.98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