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严波涛: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的违约金(以货款33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计至2025年7月31日止;以货款44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计至2025年8月31日止;以货款5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计至2025年9月30日止;以货款6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至2025年10月31日止;以货款7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至2025年11月30日止;以货款8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计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货款9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日止);二、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991元;四、被告陈杰就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严波涛就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在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杰、被告严波涛足额向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货款96万元前,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1月2日《销售合同》(合同号:合同编号:MV250102001)中所涉5台设备(名称三线轨、规格型号MV-855)的所有权归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七、驳回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杰、被告严波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无锡米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9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苏州达思维托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杰、被告严波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