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木财诉被告邹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13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6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