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烁、王鑫磊:
本院受理原告黄娜诉被告张烁、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娜返还余欠的借款本金86666.67元;
二、被告张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娜支付以下逾期还款利息:(1)以386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LPR3.35%计算;(2)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LPR3%计算;
三、被告王鑫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娜返还借款本金52666.67元;
四、被告王鑫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娜支付以526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LPR3.3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1.78元,由被告张烁负担3017.81元,由被告王鑫磊负担1833.97元;保全申请费1703.93元,由被告张烁负担1060元,由被告王鑫磊负担643.93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娜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51.78元,保全申请费1703.9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烁、被告王鑫磊分别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