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隆:
原告刘政委与被告周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63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兴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政委支付货款9463元;
二、被告周兴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政委支付以9463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政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被告周兴隆负担50元,由原告刘政委负担47.7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政委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周兴隆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