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茂、文春平:
原告吴绍范与被告陈桂茂、文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82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桂茂、文春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绍范支付货款16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陈桂茂、文春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绍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陈桂茂、文春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