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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40号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谢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5-15 11:25:53 打印 字号: | |

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谢树雄

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谢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34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支付货款31680元

二、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支付以3168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