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112号
李家韶:
本院受理原告梁大明诉李家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家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大明支付货款103247元及利息(以货款103247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3.63元,由被告李家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