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珠海市德善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德信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北京泰观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泛融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撤销(2025)粤0402民初35707号判决,改判;2、确认2018年7月2日德信公司将持有的江门中油公司股权转让给德善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德信公司、德善公司、海南中油公司、江门中油公司办理江门中油公司40%股权登记于德信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4、德信公司、德善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损失68287元;4、德信公司、德善公司承担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