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402号
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正方历史街区保护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02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759470.86元;二、判令被告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罚款553000元;三、判令被告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代付工程款332200元及利息1365.71元(以33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自202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6日利息为1365.71元);四、判令被告广东信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813795.96元及利息906.9元(以1813795.9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依据,自202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6日利息为906.9元);五、判令被告深圳市金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额2379735.43元为限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