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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697号原告珠海市中海永福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刘彦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4 19:00:3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4697号

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刘彦柏:

  原告珠海市中海永福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刘彦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69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的租金73705.3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1)以6317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11月1日止,为979.23元;(2)以73705.33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为7591.65元】;二、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电费2666.5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666.5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为276元】;三、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4年9月28日的空调延时费8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为93.2元】;四、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4211.73元【房屋占用日为2024年11月6日,参照案涉合同约定标准即4211.73元/日计收】;五、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2704元;六、判令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12000元;七、判令被告刘彦柏对被告广东利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2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十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