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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714号原告珠海市裕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14:32:1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3714号

黄子杰

  原告珠海市裕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71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7504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43863元;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赔偿金4288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26459.03元,违约金以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所欠金额为基数,按逾期每日0.3%标准,不计复利,自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合计共26459.03元;五、判令本公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3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六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