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1720号
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
原告精研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2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向原告支付租金1841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利息(1.以1384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2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2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16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25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15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25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1日为3497.68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支付律师费损失5600元;六、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和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3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