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刑更11号
被告人叶文根,曾用名叶文有,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6年4月24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于2026年4月23日以罪犯叶文根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不收押,建议本院对罪犯叶文根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不予收押通知书、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依法对罪犯叶文根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从2026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233、2683098。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