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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668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与被告郭青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7668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与被告郭青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7668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与被告郭青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4 17:34:38 打印 字号: | |

郭青容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与被告郭青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青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支付货款173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307元为基数,自2022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92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负担47.92元,被告郭青容负担330元。原告珠海市香洲汉光木线门市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7.92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30元。被告郭青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